反转了?少安毋躁,阿里女员工被猥亵案疑点即将解开..

法之剑/缓缓说 科技

文|庄志明律师

下午要做第九轮核检了,如今每天宅家,但其实生活也充实,上网、看书、写文章、烹饪、核检,还有瞭望远处的山。核酸检测已成为生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做时,心里空落落的感觉,翘首以待做核检。看似“家里蹲”,其实日子也不单调。

 

中午时分,在网上看到这话题: #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六大待解疑问#,挺热乎的。人大多有猎奇心理,尤其是和性关联的,性、暴力、焦虑是霉体经久不衰、永恒的主题。

 

这话题一上来就是拥趸无数。不过,我必须说下,这话题其实有点损。损就损在这些话题提的时机不对,貌似要倒逼公安部门立马披露信息的样子。不披露,说明有猫腻;不披露,说明有暗箱操作。披露了,不是我质疑,公安怎么披露?套路,或许吧。

 

昨晚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对网上热议的“阿里女员工被侵害”一案发布《情况通报》,初步结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请注意,“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说明该强制猥亵案件目前仍在侦查之中,并未侦查终结,还在公安机关的手里。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这两个条款一比照,就会发现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辩护人才可查阅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即公安侦查阶段,辩护人是无权查阅案卷材料的,并且侦查阶段唯独辩护律师有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其他人还没有提供法律帮助的机会呢。

 

如此这般,侦查阶段向辩护律师提供的案件信息是非常有限的,辩护律师得到的案件信息都很有限,何况其他人呢?公安部门还怎么可能对俺等吃瓜群众披露很多信息呢。所以目前,除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的辩护律师知道该案件的更多信息外,其他人是不应该知悉更多信息的。但猎奇是全人类的“普世价值”,所以网上“六大待解疑问”话题出来了。

 




设置这样的话题有这样的几个作用:一是带带流量,聚聚人气;二是通过质疑,显示自己义愤填膺的样子。很多网民对这些话题是感兴趣的,满足了饭前茶后的谈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阿里女员工案件是什么时候立案的呢?《情况通报》载明:“2021年7月28日12时34分,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张庄路派出所接110报警……

接报警后,张庄路派出所第一时间处警,并于当日受理为刑事案件。……

因案情比较复杂,需多方取证调查,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7月29日,槐荫区分局将此案立案审查期限延长30日。8月10日,立为强制猥亵刑事案件。”

 

这里普及个知识,刑事立案和受案是两个概念。你到公案部门报了案,公安部门登记了,不代表就是立案,第一步是受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这叫受案;第二步是立案:“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阿里女员工被猥亵案是7月28日报警,当日受案案;8月10日立案。依照《程序规定》,立案的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立案条件如下:①认为有犯罪事实;②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③符合案件管辖规定,属于本单位管辖。

 

以上综合分析,公安机关对这起猥亵案应当是有充分把握的,否则不会立案(并不是所有的受案都转为立案),并且是立案前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审查和酝酿。公安机关把内裤、避孕套、雨伞这些细节的东西都写进《情况通报》,那就是告诉社会公众,对这起猥亵案我有这个底气的,不怕质疑。

 

如果公安机关没有这个底气,根本不会把“带走周某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遗留在房间内。”如此显眼的文字放进通报里。显眼的文字放在通报里说明这和初步结论是有关联的,到底如何关联的,现在不方便说而已。不说,不代表逻辑不通,或者是没有逻辑。

 

把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不方便说的事,当成对公安机关的质疑,进而对公正性怀疑,那确实是太小儿科了。

 

所以对“六大待解疑点”根本不必要太急,迟则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早至检察院办理批捕,就知道了。心急吃不了热豆腐,还是悠着点好。当然就是透露新信息,也不会满足你全部的好奇,这个必须提前告诉网民。

 

很多网民恐怕不服气,不是说要司法公开、司法透明的嘛。我来解答下,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开、透明,不是把司法行为的全过程信息公开透明化。警察如何用犯罪心理、技术手段破案的细节都清清楚楚告诉你,想想这可能吗??

 

在行文过程中,家里的敲门声响起了,核酸检测的工作人员提醒做核检了,出去做个核检,思路搞岔了,刚想到的两个问题忘记了,算了,不想了。

 

最后解答下很多网友关心的“都带了避孕套了,为什么不定强奸?”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强奸罪必须发生出一种行为,光有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是不能定强奸罪的。

 

《情况通报》里对此问题是这么说的:“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这是公文套式说法,其实原因是刑法上的“疑罪从无”,单有一个避孕套并不能作为构成强奸的证据,说个粗俗的话,一些人公文包里随时都备一盒避孕套,你总不能说人家是强奸预备吧??

 

阿里的事反转了吗?



文 | 缓缓君

01

从通报的定性来说(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刑拘),总体上没有反转,但此前网传控诉帖(这个帖子被发在了阿里内网,后来传了出来)的部分内容(强制出差、强迫饮酒等)和调查结果存在出入, 还有一些疑点尚无法得出解释。

这里先贴一下通报的全文。




由于通报比较长,有2000多字,而且里面涉及到的王某文和王某兵,胡某敏和胡某鹏等名字比较接近,容易混淆,所以这里先给大家梳理一下。

本案的女受害人为周某,涉嫌强制猥亵的两名嫌疑人分别为王某文(即周某的组长,花名曲一)和张某(济南华联男)。

而阿里出差的一共有4人,其中王某文和胡某敏是7月26号就到了济南,两人入住了同一家酒店(市中区大观园亚朵酒店);

受害人周某是7月27号到达济南的,入住了另一家酒店(槐荫区济南西站亚朵轻居酒店)。

同日,还有一个叫王某兵的同事,入住了第三家酒店(天桥区维也纳酒店)。

7月27号下午,阿里一行4人到济南华联超市洽谈业务,并顺利完成签约。

签约后,王某文提议晚上庆祝一下,于是由周某预定酒店,邀请华联的人参加。

酒局上一共8个人,6男2女,其中1名女性未饮酒(结合通报内容,应该是华联的女员工陈某丽),1人饮用2瓶啤酒,而王某文、张某、周某等6人饮用近5瓶白酒,其中周某的饮酒量大约在350ml(7两左右)。

根据警方通报,“经就餐人员、饭店服务人员证实,就餐期间无人强迫饮酒”。

也就是说,之前的控诉帖里女受害人被强行灌酒一说,和通报不符。

但张某涉嫌强制猥亵是逃不掉的:

“经查证,7月27日宴请期间,21时29分,周某因饮酒过多欲呕吐时,张某陪其一起走出包间。周某出包间后一路呕吐至饭店大厅吧台垃圾桶处。随后,返回包间途中张某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22时许,宴请结束。”

散场后,王某文和华联的女员工陈某丽一起打车送周某回酒店。

但当时周某因醉酒已无法确认房间号码,于是王某文把周某的身份证和房卡一起交给了前台进行确认。



22时53分,王某文和陈某丽一起把周某送回房间休息(第一次进入房间)。

22时58分,陈某丽和王某文一前一后离开了房间,中间大约间隔了15秒。

之后,王某文用打车软件预约了网约车,而此时房间内的周某则多次给胡某敏打了电话。

23时04分,胡某敏通过电话告知王某文,说周某已经醉的连话都说不清了,在得知王某文还没有离开酒店后,就关照王某文再去查看一下周某的情况。

23时08分,王某文取消了网约车的订单。

23时16分,王某文拿着周某和自己的身份证,去前台申请加办一张房卡(有人提到,这里王某文手里为什么会有周某的身份证,很可能是上次在前台用身份证确认房号后,没有还给周某)。

前台在电话联系并经周某同意后,真的给他办了房卡。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了,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的同意,是否可以认定为真的同意?

我个人持保留意见。

当然,肯定会有人说,前台工作人员又不具备上帝视角,很多事无法预料,但我觉得如果在电话中发现房客疑似处于醉酒状态,至少应该由酒店工作人员陪同进入房间再去确认一遍,尤其进入的还是异性。

23时23分,王某文第二次进入周某房间。

23时33分,王某文在房间内网购了避孕套。

23时43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

在期间的20分钟里,王某文对周某进行了强制猥亵,离开时,避孕套尚未送达。

7月28日0时,快递员将避孕套送至酒店前台。

与此同时,王某文则在酒店门口打车准备离开。

这个时候,王某文又接到了同事胡某鹏(非胡某敏,而是在杭州的另一名女同事)的微信视频电话,说周某多次和她联系,还“语焉不详”,让王某文再去查看一下周某的情况。

0时13分,王某文第三次进入周某房间,并向胡某鹏证实周某已入睡。

0时21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

下楼后,王某文想起雨伞遗留在了周某房间,于是折返,并于0时24分第四次进入周某房间。

0时26分,王某文取回雨伞后离开房间,并打车返回自己的酒店休息。

让人感到蹊跷的是,第二天早上7时14分,周某与张某(前一天晚上猥亵她的华联男)进行了联系,还告知了对方自己的房间号码。

张某随后从自己家里带了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前往。

7时59分,张某到达酒店,经敲门后进入周末房间,并在房间内对周某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

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时,临走时带走了周某的内裤一条,避孕套(未开封)则遗留在了房间内。



12时34分,周某打110报警,称自己前一晚喝醉了,有男同事单独进入她的房间,可能发生了一些事。

接警后,民警调取了录像,并对房间进行了勘察,还带周某去了山东省立医院进行了身体检查。

15时15分,公安机关通知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次报警时,周某并没有提到猥亵她的张某。

一直到8月4号,周某再次拨打110报警时,称自己在7月27号晚上陪领导同事吃饭时,因醉酒被人(张某)猥亵。

以上就是根据通报梳理的时间线。

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部分,公安机关以王某文和张某涉嫌强制猥亵罪而对两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那么,什么是猥亵?它和强奸又有什么区别?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张文秀有这样一段解释:

“猥亵一般指针对他人实施的,具有性的意义、侵害他人的性的决定权的行为。如抠摸他人隐私部位、脱光他人衣裤、搂抱、漏阴、强迫他人为自己手淫或第三者手淫、强迫他人抚摸其自己的隐私部位、强迫他人与自己裸聊或视频等。”

“强奸一般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趁被害人醉酒或被害人系精神病人、麻醉被害人等)致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敢反抗、不能抗拒,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通报称,“没有证据证明有强奸犯罪事实发生”。

对于这句话的一种解读是,定罪的依据来源是事实,但房间内是一个私密空间,且受害人是在退房后才报的警,警方赶到时第一现场已被打扫清理,导致取证困难,没有证据不代表强奸一定没有发生。

这种解读当然有一定道理,但我个人更倾向于,发生强奸的可能性很小。

因为受害人在24小时内进行了身体检查,而两名嫌疑人都没有用过避孕套(其中王某文是27号晚上网购的,后来被快递送到了前台,直到第二天上午10点多被王某文取走后扔掉,而张某是28号一早出门时从家里带了避孕套,离开时把它遗留在了房间,且没有拆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真的发生过性关系,从身体检查中应该能够获取关键证据(比如从阴道内壁提取物中获取残留的DNA等)。

而警方以强制猥亵罪对两人采取措施,大概率还是在侵犯过程中没有走到那“最后一步”。

但考虑到两人都准备了避孕套(一个网购,一个出门时随身携带),无疑都是带着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去的,而且强制猥亵是被警方侦查到的,所以这两个男的肯定没得洗。

这也是为什么我认为这个事总体上不存在反转。

02

但此前控诉帖的部分内容确实和调查结果存在出入,还有一些事实在控诉帖中被刻意回避了,包括:

1.控诉帖称周某是被王某文要求强制出差,但警方“通过大量证人证言及调取阿里公司出差报备系统信息、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未发现周某被迫出差情况”。



即强制出差的说法和调查结果相违背。

2.控诉帖称周某在酒局上遭到强行灌酒,但通报的调查结果是,“经就餐人员、饭店服务人员证实,就餐期间无人强迫饮酒”。



即强行灌酒的说法也和调查结果相违背。

3.控诉帖称周某第二天醒来后在床头柜发现了一盒拆封了塑料膜的避孕套,而警方调查的结果是,避孕套未拆封。



4.控诉帖回避了28号早上周某和张某在房间内见面这件事。

这也是目前整个案子最蹊跷的一个点。

按理说第二天周某的神志应该也清醒得差不多了,为什么早上7点多的时候她要联系张某并告知对方自己的房间号。

而且张某是敲门进入房间的,这意味着他是在获得周某同意后进入,这又是怎么回事?

通报没有对这个疑点进行解释。

也没有提到周某联系张某时两人说了什么,只说张某进入后实施了强制猥亵,并明确了周某“消失的内裤”是张某离开时带走的。

而此前网传的控诉帖里,不仅完全回避了这件事,还把舆论导向了不同的方向:

根据帖子里的说法,受害人早上醒来后发现自己浑身赤裸,然后模模糊糊回忆起前一晚被王某文侵犯的记忆片段,好不容易平复了情绪,却发现找不到自己的内裤了,而且床头柜上还有盒拆封过的避孕套。



这样的描述自然会让人联想到,拿走她的内裤是王某文。

但事实并不是如此,拿走她内裤的是张某,而且时间是第二天上午9点35。

控诉帖里的误导性描述是故意的吗?

还有一个细节是,周某7月28号第一次报警时,只指控了王某文,而没有提到张某。

对张某的控诉,是8月4号那次报警时才说的。

既然28号上午张某在房间里强制猥亵了自己,那为什么周某第一次报警时不把这件事说出来?而是只说了王某文的事?

从通报中,我们无法找到对这些问题的合理解释。

但这些问题对了解人物关系的影响又很大,于是网上也就有了各种推测。

03

这些推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善意的推测”和“恶意的推测”。

所谓的善意的推测,自然是站在受害人的角度,为她的行为找合理化的解释。

比如,周某之所以第二天联系张某,可能是为了找他对峙前一晚猥亵她的事,又或者想要套他的话来固定证据;而第一次报警时没有把张某供出来,可能是对方是自己的客户,还想留一线余地。

但这样的解释也会让人感到蹊跷。

毕竟,这男的是前一晚刚猥亵过她的。

这女的要有多大的胆量,才能找对方来自己的房间私聊?

正常人就算要对峙,要套话,至少也该找个更安全的环境吧?

而恶意的推测,更多的是站在这事存在反转的立场上,认为女的可能从一开始就存在特殊的男女关系,所以才会第二天一早邀请张某来自己房间。

后来可能是被老公发现了异常,为了掩饰,才去报的警(根据警方通报,周某报警前,确实和丈夫有过联系),而且最初的目的可能只是王某文,但因为事情越闹越大,骑虎难下,所以8月4号再次报警指控张某。

值得一提的是,在警方的通报公布前,网上一度流传着下面这张截图。



截图的一部分细节和通报能够对上,包括没有强制出差,没有强迫饮酒,网购过避孕套,以及男的最后一次折返是为了拿伞。

但也有一些关键性的描述,完全就是在胡编乱造。

比如截图中说王某文第三次折返时,发现女的已经躺在供应商大腿上了,而警方通报中并没有提到当晚供应商进过周某房间。

显然,这是子虚乌有的事。

再比如,截图说两人共同办理的同住。

显然也不符合事实。

周某是之前就办好了入住,但因为醉酒了记不清房间号了,所以王某文拿着周某的身份证和房卡向前台确认了房号,而且确认了之后,王某文应该是没有把周某的身份证还回去,后来就拿着这张身份证以及自己的身份证专门去加办了一张房卡(当然,前台打过电话和周某确认,但就像前面分析的,醉酒状态下的同意,是否可视为同意?),根本不存在两人共同办理同住的情况。

所以我更倾向于,发这个截图的人,应该知道一些内幕消息(从聊天记录的第一句话来看,疑似为阿里员工),但他把真的信息和假的信息掺在了一起,这样的传言更容易对人形成误导的。

更关键的是,这些恶意的推测都有一个明显的BUG,即:

如果女的只是要给老公一个交代,那应该差不多了就找理由顺坡下驴,绝对犯不着用大闹食堂和内网发帖的方式搞到鱼死网破(这样代价太大了,事情可能会败露不说,可能还会社死)。

除非这个人脑子不太正常。

所以,无论是善意的推测还是恶意的推测,目前来看都无法完全自洽。

更重要的是,这些仅仅是推测。

并且,这些推测,尤其是恶意的推测,哪怕最终被证伪了,但在传播过程中无疑会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考虑到这个案子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极大关注,警方在通报中未公开的部分,想必有其用意。

而且通报中也说了,这个案子还在继续侦办,所以我个人还是大家建议继续等待官方的消息,而不是言之凿凿地把你的推测当做结论去传播。

即便是要讨论,也应该保留余地,而不是用言之凿凿的语气。

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的推测一定正确,而如果最终证实你的推测(尤其是恶意推测)错了,那可能就变成了网暴的一份子。

而受害人公开举报却惨遭网暴的遭遇,又会反过来导致更多的受害者不敢站出来发声。

我认为我们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然后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P.s至于阿里这家公司,在处理员工投诉时的不作为,这个是洗不掉的。尤其是王某文被控诉强奸时,公司正常的做法应该是立即将这个人停职,而不是让他继续正常参与工作。这样的处理结果简直就是迷之操作。而公司高层一直到受害人大闹食堂和去内网实名发帖才得知此事,更是说明阿里内部的检举和维权渠道出现了严重的堵塞。至于因此事而被顶上热搜的阿里的“破冰文化”,则在6000名阿里员工发布的“807事件的联合倡议”中被专门拎了出来。倡议明确提到了要解决破冰和团建活动中的涉黄言论和游戏,以及其他性骚扰行为。阿里的破冰文化有没有涉黄?我想答案已然非常明了。
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原文地址:https://www.6parknews.com/newspark/view.php?app=news&act=view&nid=50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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