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总编敲诈企业被判刑13年 不冤 但有时代背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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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国经营报》总编李佩钰,近日因贪污罪、强迫交易罪被判刑13年6个月,在媒体界引发强烈震动。

无他,因为类似李佩钰的媒体领导,类似《中国经营报》的媒体,还有很多很多。

说贪污罪和强迫交易罪很多行业外的读者可能不理解,我换个说法大家就懂了,其实就是通过负面新闻报道来找企业敲竹杠,让已经被曝光或者威胁要曝光的企业投放广告。

李佩钰被抓被判,不冤枉。在很长的时间里,《中国经营报》的某些做法在媒体业界颇为扎眼,在企业界也算是闻之色变。

在李佩钰的领导下,《中国经营报》影响力和规模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长,也做出过一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优秀报道,这也是真的,和该报存在敲竹杠的行为并不能功过相抵。



受文艺作品脸谱化形象的影响,人们总是倾向于认为一名公共人物要么是好人,要么是坏人,可现实中往往都是好坏交织错综复杂的人心。一位业务能力很强备受尊敬的媒体领导,同时也可能是敲诈企业侵吞公款的蛀虫,其实并不冲突。

业界存在一些为李佩钰喊冤的声音,虽然我不赞同,但也能够理解。他们所说的『特定的时代背景』也真实存在。

在纸质媒体普遍被政府养起来之前,中国媒体其实经历过十几年『市场化』的黄金时代。在这段时间里,媒体的绝大部分收入来自企业的广告投放,媒体人的收入在整个社会中也算相对体面。我进入媒体行业的2011年差不多是这个黄金时代的夕阳红。

但是,同样也是在这个时期,媒体通过监督报道来强制企业投放广告的做法也相当普遍,普遍到几乎没有哪家媒体完全无辜的程度……

倒也不是说媒体的良心全都坏透了,一家媒体其实完全可以兼容为公共利益发声的一面和敲起竹杠来毫不手软的一面,甚至,这两件事情可以同时做到。不信?我讲给你听。

某大型企业因建设项目破坏生态环境被媒体曝光,项目得到整改,这算是对公共利益做出贡献吧?接着几个月后,企业公关主动来到报社洽谈广告投放,预算200万,报社领导指示说不行,最少500万起步……再接下来的一年里,这家报社再也没有该企业的负面新闻,你说这算不算敲竹杠,算不算强迫交易?

还有一种情况,报社记者通过采访掌握了某企业的重大违规信息,写成报道交给了编辑和领导审阅,而企业这边也得知了事情败露即将被媒体曝光。这时企业老板给某大领导打电话寻求帮助,如果被曝光将影响业绩影响今年纳税云云。领导一个电话打给报社总编,说某某企业这几年贡献很大,有点小差错请报社包涵一下,别做得太过分影响经济发展大局,回头我让企业主动去报社解释一下,认识一下加强合作。这么一来,你说报道还能发得出来吗?这种情况,你说算不算媒体敲竹杠?

在实践中,上面这种情况其实非常普遍,占到媒体『强迫交易』的很大一部分,这也是有些媒体领导觉得冤枉的原因之一。

李佩钰犯的事,真说起来大部分都是上面两种情形。冤枉是不会冤枉的,你真要说有多恶劣,那就看各人主观判断了。

当然,媒体界也有一种性质恶劣的情形,某些媒体会在企业筹备上市期间刻意收集企业的负面信息,写成报道,通过私下渠道转给企业负责人,大意是“你看着办”。这种时候,绝大部分企业不管有理没理都会选择认栽,花钱投放广告买平安。而相关监督报道则会被放进回收站和碎纸机。某些财经类媒体特别喜欢用这一招,而且屡试不爽。

必须说明,那些有底线的媒体是不会做这种事的。比如我曾供职的媒体单位就有明确规定,报道企业负面信息后六个月内不得刊发该企业广告。有人会说,难道底线只能守住6个月吗?不接这个企业的广告难道会饿死?

对不起,真的会饿死……以监督报道为特色的媒体,如果发过任何企业的监督报道就永远不能刊发其广告,那是真的会没饭吃。尤其是以前的房产和汽车产业,哪家大公司不会出点事,哪家大公司没点黑历史?监督报道的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督促企业整改,而不是把违规的企业都搞死。相应的,有过违规的房地产企业后续再投放广告也可以接受。你非要道德洁癖说这样不行那我也理解,但很遗憾社会不是按道德洁癖的标准来运行的。

以上所说的情形,媒体最终变现的途径都是收取广告费,帮企业刊发广告,钱进的是媒体的账户,最终是用来维持媒体的运营发展。

还有一类最最恶劣的情形,是媒体领导安排记者去调查企业的负面新闻,或者发现记者写了某企业的监督报道后,通过私下关系和企业勾兑,利用职权将报道压下来,私人接受企业贿赂。这种情况下,记者白忙一场受一肚子窝囊气,媒体的名声平白受损,企业付出了行贿的资金,社会公共利益也受损,只有某些媒体蛀虫吃到脑满肠肥。这是媒体圈内最为人所不齿的做法。

抱歉,只能写到这里了。

利益相关声明:曾在纸媒供职5年,但与《中国经营报》没有任何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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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留园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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