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所:禁止境外上市文件中出现"诋毁中国法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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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概股港美上市

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已要求律师事务所淡化中国公司境外上市文件中描述与中国有关的商业风险的措辞,并警告称,如果不这样做,可能会使他们失去海外IPO通道的机会。

此前没有报道过这一举措,这是对中国公司离岸上市收紧审查的最新举措。

知情人士称,中国证监会于7月20日约见当地律师,要求他们不要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包含对中国政策或商业法律环境的负面描述。

据悉,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10多家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政府和行业机构的代表出席了7月20日的会议。

而在此次闭门会议之前,监管机构在过去几个月向从事境外上市申请的公司提供了非正式的所谓窗口指导。

上周,美国证监会(SEC)表示,已指示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披露更多有关中国政府在其运营中的作用以及2021 年禁止从中国维吾尔地区进口商品的法律的影响的细节。

这封信是SEC实施2020年法律的一部分,该法律加强了对在美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审查。

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计划海外发行股票的中国公司通常会将中国不断变化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的变化,以及政府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以及与美国的贸易紧张局势列为商业风险。

一位匿名人士表示,担任IPO顾问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已被要求放弃此类风险披露。

知情人士表示,中国证监会最新的指导意见可能会使中国公司调整在美国的股票发行,主要集中在招股书表述环节,因为美国监管机构要求全面的风险披露。

在3月31日生效的中国新的境外上市规则中,禁止上市文件中出现任何“歪曲或诋毁中国法律政策、营商环境和司法情况”的表述。但规则并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才符合此类评论的资格。

但事实上,全球所有主要交易市场都要求发行人向潜在投资者披露与公司本身、其业务部门以及总部所在国家相关的风险。

针就此事今天上午证监会和全国律协召集部分律所开了座谈会,传达的精神主要是,中央领导看到了境外上市招股书对中国法规环境和营商环境的表述,认为严重不实、贬损、抹黑了中国,对此高度重视和关注。现在严厉通知各境内律所,必须严格执行境外上市新规第12条规定,里面明确规定了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义务要承担责任的。招股书描述不当,对于项目备案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指包括招股书的此类描述:1) 国内法规体系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在未对社会公布的情况下生效,可能具有溯及力; 2) 行政程序和司法裁判,通过法院或仲裁体系执行协议可能比其他国家地区更加困难,程序旷日持久; 3) 政府过度控制经济、扭曲资源配置; 4) 中国经济增长可能不具有可持续性; 5) 政府外汇管制严格; 6) 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中国执行可能有困难; 7) 政府可能干预企业经营。

秋林小屋 发表评论于
耍流氓,不遵守人家国家的法律,还要死皮赖脸去人家国家上市?
湾区范儿 发表评论于
中国公司为啥要境外上市?和境外关系这么差,就不要给境外机构赚钱了。
barryv 发表评论于
窝里横
ali88 发表评论于
“今天上午证监会和全国律协召集部分律所开了座谈会,传达的精神主要是,中央领导看到了境外上市招股书对中国法规环境和营商环境的表述,认为严重不实、贬损、抹黑了中国,对此高度重视和关注。现在严厉通知各境内律所,必须严格执行境外上市新规第12条规定,里面明确规定了法定义务的,不履行义务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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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中央领导”就是习蠢本人吧?
不然下面哪里那么积极?
荒腔走板到了歇斯底里的程度了。
无闲散人 发表评论于
这气氛和提振经济背道而驰
theriver1 发表评论于
我实在不理解习近平的脑子是真的进水了还是真的皱褶比别人少。这货自上台以来,处处遵循“解决不了问题就解决提出问题的人”这一奇葩处事原则。无论是媒体姓党、取消上访制度、抓捕重判维权律师,还是把外交部改造成吵架部,一切手段都是为自己打造一个信息茧房,一切努力都是自己给自己挖坑!问题是,你装鸵鸟装到国外去,不但不能改变自己的国际环境,反而让外面的人更加嘲笑和鄙视你。你满世界哭着喊着你是全世界最民主的“全过程民主”,只能满世界让人笑掉大牙!同理,你禁止境外上市文件中出现"诋毁中国法律政策"的奇葩命令一出台,本身就等同于用最活生生的例子满世界证明“中国法律政策形同废纸”,满世界证明你习近平拍拍脑袋下的命令可以随意践踏法律!
北极星999 发表评论于
testing
北极星999 发表评论于
test
theriver1 发表评论于
典型的“既当表子又立牌坊”。包子把泱泱大国的脸面统统都丢到爪哇国了!
markLA 发表评论于
我已经不知道如何评价这一规定了,只能用一句话小结:中国政府不要B脸
commonpeople 发表评论于
隐瞒已知风险,这上市以后还不得被投资人告死
kingdale1 发表评论于
把这段列上去当附录就行,哈哈。

“1) 国内法规体系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在未对社会公布的情况下生效,可能具有溯及力; 2) 行政程序和司法裁判,通过法院或仲裁体系执行协议可能比其他国家地区更加困难,程序旷日持久; 3) 政府过度控制经济、扭曲资源配置; 4) 中国经济增长可能不具有可持续性; 5) 政府外汇管制严格; 6) 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中国执行可能有困难; 7) 政府可能干预企业经营。”
电脑低手 发表评论于
不存在的,这个地方没有法律的,没有什么可以诋毁。
杀敌三千,自伤一万 发表评论于
中国公司去海外上市本身就是诋毁党和政府的行为,应该全方位全过程禁止。
炒瓜子 发表评论于
蠢事一件接着一件的做, 伤害的是自己。 两百斤扛麦子不换肩就已经说明他是个为了面子专做蠢事的二百五
sandanke 发表评论于
“中央领导”又是一尊吧?又独裁了一把,还嫌别人诋毁他
creamkk 发表评论于
隐瞒纰漏说的这么清气,厉害
5mslj 发表评论于
这种垃圾政权,还是尽快脱钩吧
seator 发表评论于
这是正式通告境外监管机构,我们的公司上市文件内容都是假的
lostman 发表评论于
为什么还允许中国公司到美国上市,美国监管是干什么的
CVS4 发表评论于
国内律师将来是不能出法律意见了,因为党中央不给说实话了。
东西风 发表评论于
没有了正常的风险评估,谁还会来买呢?真以为投资是玩赌场老虎机,全凭运气?笨蛋
roliepolieolie 发表评论于
我倒是希望他们别让自己的骗子公司在海外上市一了百了。都在上海股市上市骗他们自己设屁民就行了。
四月如风 发表评论于
真不要脸是事实还不让说了?
退齋 发表评论于
“中央领导看到了境外上市招股书对中国法规环境和营商环境的表述。。。。”

仅此一句
就令人齿寒

晋鲁人 发表评论于
不照实披露就不要在国外上市了!上了也会被罚巨款 !什么叫不安规则办事的人治现实版。
渤海 发表评论于
出个禁用敏感词列表不就得啦?
动态清零,入室消杀.. 不容歪曲..
kingdale1 发表评论于
掩耳盗铃
modems 发表评论于
只要蒙眼,天上就没有日月